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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食品公益诉讼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

时间: 2025-03-31 00:28:11 |   作者: 制袋机系列

产品优势

  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间,被告人杨某阁从熊某木(另案处理)处大量购进散装降糖茶,并在某会馆3403室、3406室等地进行分包,利用互联网联系、发送快递等方式,对外销售上述降糖茶,销售金额共计95万余元。

  经某公司检测,杨某阁销售的降糖茶中含有非法添加的西药成分格列苯脲和二甲双胍。

  2020年11月10日,杨某阁被民警抓获,涉案降糖茶及包装袋、塑封机等作案工具已部分起获并扣押在案。

  另查,2018年10月至2020年11月间,被告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阁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某会馆3403室、3406室等地,通过快递发货、微信收款等方式向北京、河北、贵州等多地消费者销售降糖茶,销售金额共计32.66万元(不包括他人以销售为目的购买降糖茶的金额及消费者已明确说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金额)。杨某阁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1)被告人杨某阁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3)被告人杨某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三百二十六万六千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4)被告人杨某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危险(相关联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费用由被告人杨某阁承担);

  (5)扣押在案的标签一千六百六十张,塑封袋一包,药勺一只,电子秤一台,封口机一台,“医师资格证”一本、降糖茶原料、半成品、成品,予以没收。

  1.在审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中,基于刑事附带民事食品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定位,对于侵权人主观过错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次数多、维持的时间长,违法销售金额大、获利金额多、受害人覆盖面广,导致非常严重侵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具有其他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的,可以参照民法典、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对于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应当以是不是真的存在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为前提,不仅包括已发生的损害,也包括有重大损害风险的情形,能结合鉴定意见、专家意见、行政执法机关检验测试报告等予以认定。

  2.在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涉及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如有销售金额,则以销售金额作为赔偿数额的基数;如无法查清具体销售金额,可根据一般销售利润、市场询价方式等进行认定。

  对于多次流通的食品,应以最后流入消费者手中的销售价格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被查获时尚未流入消费者手中的食品不应计入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如在案证据无法认定销售金额的,则以被侵权人的损失金额作为基数。

  在具体倍数的确定上,需考虑其危害行为对法益造成的危害、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等因素,既要实现惩治功能,也要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弥补功能。

  应当根据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次数和维持的时间、受害人数、损害类型、经营状况、获利情况、财产状况、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因素,考虑是否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1)侵犯权利的行为对消费的人造成或潜在的危害程度。对经济秩序、公共利益的破坏程度,做到损害和责任相对应,对于涉及面广、受害人众多的应当适用更大的惩罚性赔偿倍数。

  (2)行为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预期收益。只有违法成本远高于其违法预期收益,才能从源头上遏制食品领域侵权行为。

  (3)行为人的赔付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如果确定的数额远远超出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的赔付能力和可承受能力,可能会引起最终确定的数额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难以负担而成为一纸空文。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是做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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